2011年1月11日北京捷誠信通知識產(chǎn)權公司接受內蒙古乳業(yè)(集團)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,對北京網(wǎng)勢星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異議申請進(jìn)行答辯,我公司作為代理答辯人認為:首先,被異議商標“冰+”由文字“冰”及計算符號“+”構成,在整體上并非僅僅直接表示其指定使用的冰淇淋、巧克力飲料等商品的品質(zhì)和口感等特點(diǎn),具備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(zhù)性。其次,被申請商標“冰+”與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“冰冰”,未構成類(lèi)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申請人濫用《商標法》賦予的權利,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。該答辯提交國家工商總局后,國家工商總局于2013年3月12日依法做出裁定書(shū),該裁定書(shū)完全采納捷誠信通的代理意見(jiàn),裁定第6169961號“冰+”商標予以核準注冊。
捷誠信通為委托人爭取到了第6169961號“冰+”商標權,有效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