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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州慧思哲公司去年收到“樂(lè )清市康源科技有限公司”向商標局提出“小米米MINIMOTO及圖”商標無(wú)效申請書(shū),并委托我司為其代理爭議商標無(wú)效宣告答辯,通過(guò)分析可知,引證商標與爭議商標在字、形、音上并不構成在近似商品上近似,且爭議商標在引證商標前已有大量使用證據,并不構成惡意搶注。我司以此為由,向商標局提出答辯,并通過(guò)與慧思哲公司合作,提供了大量使用證據。
商標局采納我司提供證據,并做出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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